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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未配戴口罩者之處理原則

  • 發布單位:民政課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內政部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衛授疾字第1090102175號、金管秘字第10901945411號、輔醫字第1090090987號、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經商字第10902056100號、臺教綜(五)字第1090170776A號、國醫衛勤字第1090258439號、文源字第10910445181號、台內民字第10901453061號公告暨109年12月1日縣務會議主席指示事項辦理。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包括「醫療照護、公共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機關(構)」等,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依前開說明,倘有民眾進入公告所示之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且未佩戴口罩,惠請各場域人員先行勸導,如有不願配合強行進入者,由各場域人員填具「苗栗縣政府未依規定配戴口罩紀錄單」(附件),併同相關佐證資料,例如:相片、監視畫面及身份證明文件,通報各該主管機關函送本局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檢送苗栗縣政府未依規定配戴口罩紀錄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