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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反映於自家社區大樓之大廳及公共區域是否可以不用佩戴口罩1案。

  • 發布單位:民政課

一、依據110年10月4日苗衛疾字第1100022723號函加強宣導。

二、為防治COVID-19本土疫情,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要求民眾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目的係為避免外出時容易與不特定人在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下接觸,造成傳播風險。

三、住家範圍係以大門為界限,且他人無法隨意出入為原則,在此範圍內倘未佩戴口罩則不屬違規,惟社區之會客大廳、公用電梯、樓梯間、頂樓等公共空間,或住家周圍有無法確保他人不能出入,無法避免可能有傳播風險之區域,則應落實全程佩戴口罩規定。

四、依前開說明,倘有查獲違規情事,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