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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費減免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 發布單位:民政課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係指設籍本縣經審核認定,符合以下兩種等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者,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以111年最低生活費(14,230元)為例

(1)每人每月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21,345元者,每月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30%(593元)。

(2)每人每月收入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達21,346元未達28,460元者,每月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45%(889元)。

 

應備證件

1.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

3.委託辦理者,應檢具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

4.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5.身心障礙者應檢具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重大傷病及懷孕或生產之婦女應檢具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所開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診斷書。

6.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等相關文件。

7.應徵召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8.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之在監服刑證明。

9.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記錄)。

10.受監護宣告者應檢具受監護宣告證明。

11.有領取定期給付之退休金(俸)或遺屬撫卹金者,應檢附相關文件。

12.軍職人員或教師,應檢附最近一年度薪資證明。

13.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