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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表單下載】

  • 發布單位:苗栗縣銅鑼鄉公所

◎契稅申報應備書表及證件:

一、契稅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免檢附建物謄本)。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所有人未到場由代理人申報者,請檢附原所有人印鑑證明正本,無法檢附正本備查者,除應檢附經切結與正本相同之原所有人印鑑證明影本外,同時並應提供印鑑證明正本供核對後發還)。

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四、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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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15日內(契稅條例第18條) 

◎申請人基本要件:契稅條例第16條

1、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2、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4、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