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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車單

  • 發布單位:苗栗縣銅鑼鄉公所

(一)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

(二)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1.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2.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附件)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派車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

3.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汽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事務主管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由借用人自理,並負擔駕駛人誤餐費用。

4.各機關員工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交事務單位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公務緩急核派。

5.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
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6.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7.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

(三)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乘車人如擬赴他處,應補填派車單。

(四)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用車輛單位得逕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遣之。

(五)車輛管理人員及修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六)車輛管理人員,除臨時緊急用車得自由調度外,應按照各
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

(七)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拒絕派車:
1.用車事由不詳。
2.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3.塗改到達地點。
4.日期不符。

(八)辦公處所分散,各單位主管可以電話申請派車,惟仍須填寫派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