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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農業課辦理112年度「苗栗縣銅鑼鄉公所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

壹、計畫名稱:苗栗縣銅鑼鄉農業發展補助計畫

貳、法令依據:苗栗縣銅鑼鄉公所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

參、補助對象(資格條件):本鄉家庭農場、休閒農業、休閒農場、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之農民、農民團體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至七項)及經苗栗縣政府所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以推動護溪(漁)、生態保育及依法令立案之農業產銷班等。

肆、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月15日止,逾時不受理;計畫執行日期不得超過當年12月10日,並於12月15日前完成送件核銷。

伍、補助項目(原則):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主持費、材料費、品嚐費、廣告宣傳費、雜支、獎盃(座)、宣導品、紀念品、服裝及與活動相關之必要性費用。

陸、審查方式:書面計畫審查、事前審查、先到先審,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為原則。

柒、補助金額(上限):

1. 凡參加中央舉辦之全國性各項農業生產、加工、推廣及其他增進農業發展之競賽或評鑑,獲得前三名者,第一名二萬元、第二名一萬五千元與 第三名一萬元;惟同項競賽或評鑑獲多項名次者,擇最高名次提出申請,不得多筆請領。
2. 凡參加跨縣市之區域級各項農業生產、加工、推廣及其他增進農業發展之競賽或評鑑,獲得前三名者,第一名一萬五千元、第二名一萬元與第三 名八千元 ;惟同項競賽或評鑑獲多項名次者,擇最高名次提出申請,不得多筆請領。
3. 凡參加本縣之各項農業生產、加工、推廣及其他增進農業發展之競賽或評鑑,獲得前三名者,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與第三名五千元。
4. 本項申請時間為比賽名次公布後三個月內 檢具獎狀或相關佐證資料 向本所提出申請。
5. 本補助經費依申請順序預算用罄為止。

6、凡屬配合本所政策性發展、預防農業疫病、生態保育、綠美化環境具公益性或全縣性行銷活動之各項補助,經專案奉准者,不受上述各項補助條款項目及金額之限制。

捌、預算:112年度預算新台幣50萬元整

玖、上述公開事項之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所「苗栗縣銅鑼鄉公所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電子檔。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