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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民政課辦理111年度 「苗栗縣銅鑼鄉婦女生育津貼」

壹、計畫名稱:苗栗縣銅鑼鄉婦女生育津貼

貳、法令依據:苗栗縣銅鑼鄉婦女生育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參、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申請本津貼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

       二、已設籍本鄉滿半年之未婚婦女。

       三、已在本鄉居留半年,並領有居留證新住民(含喪偶或離婚)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四、未設籍本鄉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         遷入本鄉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肆、申請期間: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三個月內,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設籍於本鄉後,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伍、補助項目(原則):苗栗縣銅鑼鄉婦女生育津貼。

陸、審查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領款收據(本所提供)。

       二、新生兒及父母戶口名簿(需含詳細記事)或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柒、補助金額(上限):

       第一胎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胎補助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第三胎以上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如為多胞胎之新生兒,依所屬胎次         按新生兒數核計。每位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有關新生兒「胎次數」之計算,係指於婚姻存續中(或經認領非婚生子女)同一生父及生母之新生兒出生別登記為認定基準,再婚者其         生產胎次自新婚姻開始重新計算,新生兒如為非婚生子女以第一胎核計。

捌、預算:111年度預算新台幣144萬元整。

玖、上述公開事項之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所「苗栗縣銅鑼鄉婦女生育津貼發給自治條例」電子檔。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一、「苗栗縣銅鑼鄉婦女生育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