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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開放使用規費辦法

  • 發布單位:苗栗縣銅鑼鄉公所

苗栗縣銅鑼公所場所開放使用規費辦法
第一條 依據規費法第8條,特定本使用規費辦法。
第二條 本使用規費所稱場所係指本所暨附屬單位之禮堂、會議室、廣場、公共空間等場所。
第三條 本所禮堂、會議室、廣場、公共空間等場所分由本所暨附屬該管
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 本所場所除供各課室舉辦各種活動外,凡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
舉辦具有教育性質之活動,及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育樂電影活動以及集會典禮者得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可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若已核准者,亦得立即令其
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1、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2、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3、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其活動有損本所建築物與設備者。
5、與社教目標不符之活動。
第六條 申請使用本所場所之時間原則如下:
1、廣場於上午8時至夜間22時(含國定假日或例假日)。
2、禮堂、會議室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12時,下午1
時分至5時,晚上18時至22時,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上午8
時至12時、下午1時分至5時。
第七條 使用本所禮堂、會議室、廣場、公共空間等,每4小時為1場次,未滿4小時者以4小時計算,超出半小時未滿1小時加收4分之1場所使用規費,超出1小時以1場次使用規費。
如場所借用1個月4場(含)以8折收費,連續借用1個月8場以6折收費,借用1個月12場(含)以上5折收費,
第八條 借用單位洽借手續及繳費方式:
1、場地借用應於使用前10天填妥「苗栗縣銅鑼鄉公所場所開放使用申請表」暨「苗栗縣銅鑼鄉公所場所借用切結書」後,加蓋借用單位關防或簽章逕至本所收發辦理。
2、在活動舉辦前一天以現款或即期支票結清相關費用。
3、預訂借用場地後,如欲變更場地或時間,最遲應於使用
前3日通知另行安排,其延期以1次為限。
活動辦理完畢,所使用設備等無損毀或短少時,無息退還保
證金。
第九條 申請使用本所場所之單位或個人,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除保證金外,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惟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一部份或全部:
1、 使用團體或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約定使用前3日通知本所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二分之一。
2、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颱風、地震等,致使用申請單位或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費用。
3、 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如本所臨時舉辦活動)必須收回使用時,本所得通知已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十條 場所器材設備使用注意事項:
1、凡使用本所器材等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使用者應按市價負責賠償,並在未恢復原狀前,不得再向本所申請任何場所使用。
2、未經本所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如需增加
啟用其他設備或其他電器器材時,均需事先徵得本所有關人
員准許,方得啟用。
第十一條 凡申請使用場所者如需在本所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築物,應在本所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
第十二條 使用各場所所繳納場所使用費、保證金、上述費用訂定如「苗
栗縣銅鑼鄉公所場所開放場所使用規費基準」,但辦理活動業屬本所各課室業務之委辦事項,或本所認定之非營利之公益活動社教、政令宣導、職業介紹得免繳費用。
第十三條 借用注意事項:
1、茶水供應及事後場地整理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2、借用人應服從本所之監督與指導。
3、借用單位不得任意在場地牆壁、門窗擅自打釘、鑽孔、張貼標語。
4、因應環保政策規定需求,除應要求所屬負責維護場地環境清潔外,並應確實配合作好「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四條 本要點自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