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認定申辦須知
承辦單位:農業課
服務電話:(037)982130轉45
依 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申請日期: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申請範圍及申請條件:
- 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禽畜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
- 非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 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
- 申請之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其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若非屬同一人時,應具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
- 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之標準,如:實際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達全年2萬元以上。
-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位置與其農業經營之農地,應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縣(市)之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 申請書。
- 申請土地及配耕地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配耕地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達0.1公頃以上)
- 申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 印章。
- 申請改課田賦之建物(農舍):
- 73年3月31日之後興建者檢附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
- 73年3月31日之前興建者檢附房屋稅籍資料或用電證明(房屋稅籍資料可由所有權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