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農業課 承辦人員:獸醫 李安春 服務電話:(037)982130轉45 依 據:畜牧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目 的:為管理畜牧事業,防範畜牧污染,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三份: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畜牧場座落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另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三、土地座落於都市計劃區者,應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 四、經營計劃書。 五、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 六、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七、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畜牧法施行前已設立者,應檢具排放許可證)。 作業流程: 申請→書面審查→勘查→核轉縣政府→核定登記→登給登記證 ↓ 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