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場登記申辦須知
承辦單位:農業課
服務電話:(037)982130轉45
依 據:畜牧法、畜牧法施行細則、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1式3份):
-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 畜牧場登記申請書。
- 代理申辦畜牧場登記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 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 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身分證影本及資格證明文件(需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 畜牧場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坐落於都市計畫區者,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
- 牧場位置略圖及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1/500套繪於地籍圖內)。
-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應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土地為共有者,應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使用同意書。
- 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畜牧設施自有者免附)。
- 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予檢附。
- 建築執照影本。
- 畜產事業化製原料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
- 畜牧場印模單。
- 畜牧場登記證書申請書。
- 乳品工廠購乳證明等其他相關文件。(非乳牛、乳羊場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