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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有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 發布單位: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本所將會以多元管道(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轉貼公佈欄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防止本機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