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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 - 非機密文書 /內部簽呈 仍應保密

  • 發布單位:政風室

邇近屢有公務機關發生公文書外流,致媒體渲染報導,引發各界 諸多議論,嚴重斲傷機關形象及公務紀律。爰請本所同仁加強公 文處理應注意事項。
貳、觀念釐清
一、公務員對於公文的保密義務並不以「機密等級」為要件。
二、公文書未經允許或簽核准,不得擅自外流;廢棄不用之文件, 應澈底銷毀,俾免衍生洩密刑責或受行政責任追究。
三、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76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