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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獎補助申請人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告知

  • 發布單位:政風室

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受規範人與本所交易補助行為之規範與罰則加強告知,政風室建議方式有二:

(一)現行獎補助申請表單加註相關規範與罰則之告知勾選欄位。

     (例:□本人知悉申請補助者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以銅鑼鄉公所為例含:鄉長、秘書、代表、建設農業行政主計政風等課室主管),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獎補助核定函文加註規範與罰則(內容同上)。

請機關同仁於現有各項申請表單或核定函等文稿適時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