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苗栗縣銅鑼鄉公所公有路燈認養辦法

第一條 銅鑼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擴大運用社會資源,鼓勵地方人士參與地方建設,積極推動本鄉路燈認養,以減輕鄉庫負擔,讓鄉內路燈在夜間得以永續照明,提昇鄉民休閒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養範圍以本鄉內道路路燈為限。

第三條 凡公、私立機關、團體、寺廟、公司行號或個人熱心公益者皆可申請認養公有路燈,且盞數不限。

第四條 公有路燈認養期以『年』為單位,可一次認養數年。

第五條 申請認養公有路燈依每盞、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為之,由認養者或公所指定,重複時以先登記者優先,有人認養者,不得重複認養。

第六條 本所供認養之公有路燈,每年每盞路燈費用為新臺幣伍佰元整,雙燈式路燈費用以貳盞計算,認養者應一次繳清認養期間費用。

第七條 認養款悉數繳入鄉庫,透列預算,用於路燈電費及相關經費支出(如文宣印刷費、貼紙印刷、文具費、表揚書狀印刷費等之用)。

第八條 經認養之公有路燈,於路燈桿上張貼路燈認養者標示牌,以表彰其熱心公益義行。

第九條

第一項、 每年一次認養壹盞以上者,於路燈電桿張貼認養者名稱或單位標示牌。

第二項、 每年一次認養拾盞以上者,於路燈電桿張貼認養者名稱或單位標示牌,並公開表揚頒贈感謝狀,以資鼓勵。

第三項、 認養者將費用繳交本所,由本所悉數繳庫並出具收據,供認養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