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名稱:苗栗縣銅鑼鄉農業發展補助計畫
貳、法令依據:苗栗縣銅鑼鄉公所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
參、補助對象(資格條件):本鄉家庭農場、休閒農業、休閒農場、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之農民、農民團體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至七項)及經苗栗縣政府所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以推動護溪(漁)、生態保育及依法令立案之農業產銷班等。
肆、申請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止,逾時不受理;計畫執行日期不得超過當年12月10日,並於12月15日前完成送件核銷。
伍、補助項目(原則):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主持費、材料費、品嚐費、廣告宣傳費、雜支、獎盃(座)、宣導品、紀念品、服裝及與活動相關之必要性費用。
陸、審查方式:書面計畫審查、事前審查、先到先審,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為原則。
柒、補助金額(上限):
1、農業推廣行銷活動、教育訓練及生態、保育團體補助原則:每案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2、產銷班農業推廣教育研習以班為單位補助原則:每案以新臺幣貳萬元為限。
3、參加農業各項競賽、評鑑獲獎補助原則:(比賽名次公布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
a.凡參加中央舉辦之全國性各項農業生產、加工、推廣及其他增進農業發展之競賽或評
鑑,獲得前三名者,第一名二萬元、第二名一萬五千元與第三名一萬元。
b.凡參加跨縣市之區域級各項農業生產、加工、推廣及其他增進農業發展之競賽或評鑑
,獲得前三名者,第一名一萬五千元、第二名一萬元與第三名八千元。
c.凡參加本縣之各項農業生產、加工、推廣及其他增進農業發展之競賽或評鑑,獲得前
三名者,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與第三名五千元。
4、凡屬配合本所政策性發展、預防農業疫病、生態保育、綠美化環境具公益性或全縣性行
銷活動之各項補助,經專案奉准者,不受上述各項補助條款項目及金額之限制。
捌、預算:111年度預算新台幣47萬元整。
玖、上述公開事項之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所「苗栗縣銅鑼鄉公所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電子檔。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