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或寒流所造成的災害,經中央主管機關視災害嚴重程度,公告救助之地區農民於期限內申請。
二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個月內)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三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及私章。
四 、申請人之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戶名、帳號)或證本由本所影印留存,其他金融
機帳戶者須扣轉帳手續費(依各機構所訂費用收取)。
五 、其它文件:租用公有地者須檢附公有地租約書正本(由公所影印留存)。三七五租約農地須檢附三七五租約書正本(由公所影印留存)。
代耕業者須檢附(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土地使用同意書)
本所提供,並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且簽名蓋章。
六、附上天然災害救助品項作物受損照片。
連絡電話:(037)982130-33